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債 權 人 劉清吉 債 務 人 鄭寶鳳即長億土木包工業 債 務 人 蔡淑美 債 務 人 尤榮欽 一、債務人鄭寶鳳即長億土木包工業、蔡淑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一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寶鳳即長億土木包工業、蔡淑美、尤榮欽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元,及分別自如附表二之利息起算日起算,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退 票 日) │ │ ├──┼─────────┼───────────┼───────────┼───────────┤ │001 │103年11月14日 │230,000元 │103年11月14日 │FA0000000 │ ├──┼─────────┼───────────┼───────────┼───────────┤ │002 │103年11月15日 │250,000元 │103年11月17日 │FA0000000 │ └──┴─────────┴───────────┴───────────┴───────────┘ ┌────────────────────────────────────────────────┐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293號 │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退 票 日) │ │ ├──┼─────────┼───────────┼───────────┼───────────┤ │003 │103年11月25日 │260,000元 │103年12月19日 │FA0000000 │ ├──┼─────────┼───────────┼───────────┼───────────┤ │004 │103年12月8日 │210,000元 │103年12月19日 │FA0000000 │ ├──┼─────────┼───────────┼───────────┼───────────┤ │005 │103年12月9日 │140,000元 │103年12月19日 │FA0000000 │ ├──┼─────────┼───────────┼───────────┼───────────┤ │006 │103年12月20日 │180,000元 │103年12月23日 │FA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