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王翠琴 債 務 人 許純福即佳合豐興業社 債 務 人 嬑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林秀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零捌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4220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4年3月13日 │252,714元 │104年3月13日 │AC0000000 │ ├──┼─────────┼───────────┼───────────┼───────────┤ │002 │104年3月20日 │236,775元 │104年3月20日 │AC0000000 │ ├──┼─────────┼───────────┼───────────┼───────────┤ │003 │104年3月28日 │253,050元 │104年3月30日 │AC0000000 │ ├──┼─────────┼───────────┼───────────┼───────────┤ │004 │104年4月7日 │214,200元 │104年4月7日 │AC0000000 │ ├──┼─────────┼───────────┼───────────┼───────────┤ │005 │104年4月13日 │204,120元 │104年4月13日 │AC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