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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8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388號

債權人
吳柏諺
債務人
富源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鈞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一般債務如未約定利率,其利息之請求,應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4388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3年12月26日 │200,000元 │103年12月27日 │PUA0000000│├──┼─────────┼───────────┼───────────┼───────────┤│002 │104年1月9日 │300,000元 │104年1月10日│PUA0000000│├──┼─────────┼───────────┼───────────┼───────────┤│003 │104年1月15日│208,387元 │104年1月16日│PUA0000000│└──┴─────────┴───────────┴───────────┴───────────┘┌────────────────────────────────────────────────┐│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4388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4年3月31日│300,860元 │104年4月1日 │PUA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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