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942號
- 債權人
- 永豐餘工業用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奕達
- 債務人
-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錫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肆仟貳佰捌拾叁元及自收受支付命令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