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許地增 債 務 人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良 債 務 人 劉威良 債 務 人 劉瑞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宇峰模具有限公司(下稱:宇峰公司)為週轉金之需邀同債務人劉威良、劉瑞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立一般週轉金貸款(信用保證基金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分二筆放款帳號為 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 103年4月23日起至104年4月23日止,目前餘欠本金新臺幣20,000,000元。 (二)聲請人核予上述借款訂有依借款餘額維持60%以上之 應收客票,並以該公司收取客戶支票存入於本行之備償專戶,託收控管之條件。其間支票兌現債務人另存等額票據後,將款項轉至債務人帳戶中,若遇存入支票遭退票,債務人需存入等額款項入備償帳戶,作為控管。詎宇峰公司存入備償帳戶控管之票據,到期日:104年5月5日、票號:0000000、發票帳號: 000000000、金額新臺幣1,550,000元之票據,經票據交換所通知存款不足遭退票,聲請人即刻電洽、訪視債務人商洽還款事宜,並函告宇峰公司立即存入退票金額款項以維債信,惟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次查該公司座落鹿港鎮之不動產已設定第三順位抵押權予其他個人,嚴重影響聲請人之債權,其不動產謄本且已辦理預告登記即將出售所有之廠房於預告登記請求權利人,顯見該公司財務及經營顯見已惡化發生危機;依借據特別條款第壹條第一項第十二款之約定,借款人如發生財務惡化或其他經營危機,經聲請人認定有影響債務人之償債能力時,無須聲請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得逕就上開借款隨時減少核給之借款額度或減縮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因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全部欠款,債務人劉威良、劉瑞娟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