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正雄
- 代理人
- 魏志斌
- 債務人
- 岱大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吳金定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吳金定
- 債務人
- 黃鈺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伍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編 │ 本 金 金 額│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利率│違 約 金 起 算 日││ 號 │ ( 新 臺 幣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001 │828,891元 │104年2月14日│3.6%│104年3月15日│├──┼────────────┼───────────┼───────────┼───────────┤│002 │446,326元 │104年2月14日│3.6%│10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