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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

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陽順宏
債務人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良
債務人
劉威良
債務人
劉富炎
債務人
劉瑞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捌仟陸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項次│借款金額│借款期間│最後繳款日│本金餘額 │利息(年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總額度)││(利息起算 ││利率%) ││算方式 │││││日) │││││├──┼──────┼────┼─────┼─────┼────┼──────┼────┤││││││││其逾期在││ 1 │2,164,500  │104.4.14│104.5.20 │1,832,109 │ 3.25% │104.5.22│六個月內│││(10,000,000)│  至  │(104.5.21)││││者,按約││││105.4.14│││││定利率加│││││││││10%,超 │├──┼──────┼────┼─────┼─────┼────┼──────┤過六個月│││││││││者,按約││ 2 │1,165,500  │104.4.14│104.5.20 │986,521  │3.25%  │104.5.22│定利率加│││(10,000,000)│  至105│ ( ││││20%,計 ││││.4.14  │104.5.21) ││││付違約金│││││││││。│├──┼──────┼────┼─────┼─────┼────┼──────┤│││││││││││小計│3,330,000  │││2,818,630 │││││││││││││├──┴──────┴────┴─────┴─────┴────┴──────┴────┤│註1:利息計算方式:自訂約起依聲請人(月)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1.38%)加計利率1.87%,合計││ 為年利率3.25%計付,機動調整,現為年利率3.25%。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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