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570號 債 權 人 莊燕飛即名仰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巧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又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然本件債務人巧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業已廢止,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巧旺工程顧問有 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以供本院審核,該裁定已於民國104 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 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