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王翠琴 債 務 人 許純福即佳合豐興業社 債 務 人 嬑楓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林秀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 ■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片語■(片語64), 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