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 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長瑞
- 代理人
- 王翠琴
- 債務人
- 許純福即佳合豐興業社
- 債務人
- 嬑楓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林秀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片語■(片語71)給付新臺幣■中文金額轉換■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片語■(片語64),並■片語■(片語71)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