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加藤匠、陳平坤
- 原告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昱威興業有限公司法人、陳平坤、蔡宗和、黃塗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貳拾陸萬叁仟元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333號債 權 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債 務 人 嘉峰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坤 債 務 人 昱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平坤 債 務 人 陳平坤 債 務 人 蔡宗和 債 務 人 黃塗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零貳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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