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5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40號
- 債權人
-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博文
- 債務人
- 名永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吉林
- 債務人
- 高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本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