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
- 債權人
- 寶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錦德
- 債務人
-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威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 編 │ 發票日 │ 金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支 票 號 碼││ 號 ││ ( 新 臺 幣 ) │││├──┼─────────┼───────────┼───────────┼───────────┤│001 │104年4月30日│1,350,000元 │104年4月30日│WYAA0000000 │├──┼─────────┼───────────┼───────────┼───────────┤│002 │104年5月31日│1,000,000元 │104年6月1日 │WYA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