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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錦德、劉威良

  • 原告
    寶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債 權 人 寶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德 債 務 人 宇峰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威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2條第6項公告施行前確定者,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債務人仍得提起再審之訴。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04年度司促字第6863號│ ├──┬─────────┬───────────┬───────────┬───────────┤ │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001 │104年4月30日   │1,350,000元      │104年4月30日     │WYAA0000000      │ ├──┼─────────┼───────────┼───────────┼───────────┤ │002 │104年5月31日   │1,000,000元      │104年6月1日      │WYAA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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