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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羚斐即三泰興企業社法人柯桐輝林羚斐即三泰興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8445號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林羚斐即三泰興企業社 債 務 人 柯桐輝 一、債務人林羚斐即三泰興企業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羚斐即三泰興企業社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柯桐輝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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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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