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2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蘇家豪即百豐工程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9265號債 權 人 蘇家豪即百豐工程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啓盛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之請求標的如附表,亦即請求交付特定物,非屬金錢債權,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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