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26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林首旗 上列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新三和電鍍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請求標的之金額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叁佰壹拾肆元是否是本院移轉命令屆期未給付之金額?請具狀釋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