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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5 日

  • 原告
    魏有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9511號 債 權 人 魏有用 上列債權人魏有用因與債務人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魏有用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 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聲請狀原因事實欄敘明債務人楊淇吟借款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元,並提出票據影本。惟其中票號LD0000000、MD0000000發票人係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簽發票面金額計新臺幣陸拾萬元,非債務人楊淇吟所簽發。如欲向債務人楊淇吟請求該部分金額,請提釋明文件抑或縮減請求金額為新臺幣捌拾伍萬元。 二、又債務人光呈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僅簽發如上開二紙支票,超出上開金額之請求依據為何?並請提出釋明文件或縮減請求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 三、請提出上開二紙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四、請釋明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催告等釋明文件,抑或更正聲明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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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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