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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19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197號

聲請人
何燕茹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支票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97號│├──┬───────┬───────┬───────┬────────┬────────┬──┤│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曹文校 │彰化商業銀行 │104年8月31日 │10,000元 │KN3720162 │ ││ │ │員林分行 │ │ │ │ │├──┼───────┼───────┼───────┼────────┼────────┼──┤│002 │弘昌實業社 陳│台灣中小企業銀│104年7月20日 │32,760元 │AD2299440 │ ││ │永昌 │行 和美分行 │ │ │ │ │├──┼───────┼───────┼───────┼────────┼────────┼──┤│003 │陳麗玉 │彰化第六信用合│104年7月31日 │5,000元 │FD1063804 │ ││ │ │作社 華陽分社│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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