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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聲請人
歐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士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主張持有如附件所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50張遺

失,惟依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104)久津股發字第002號函90

NF0000836-2、90NF0000837-4、90NF0000838-6、90NF0000839-8

、90NF0000840-4、90NF0000841-6、90NF0000842-8、90NF00008

43-0、90NF0000844-1、90NF0000845-3、90NF0000846-5、90NF0

000847-7、90NF0000848-9、90NF0000849-0、90NF0000895-7、9

0NF0000896-9、90NF0000897-0、90NF0000898-2、90NF0000899-

4、90NF0000900-8、90NF0000901-0、90NF0000902-1、90NF0000

903-3、90NF0000904-5、90NF0000905-7、90NF0000906-9、90NF

0000907-0、90NF0000908-2、90NF0000909-4、90NF0000910-0、

90NF0000911-2、90NF0000912-4、90NF0000913-6、90NF0000914

-8、90NF0000916-1、其股數各為100000股;此與聲請狀所載不

符,請更正聲請狀或提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更正函,並確

認總股數加總數字是否相合。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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