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歐霖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士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人主張持有如附件所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50張遺 失,惟依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104)久津股發字第002號函90NF0000836-2、90NF0000837-4、90NF0000838-6、90NF0000839-8、90NF0000840-4、90NF0000841-6、90NF0000842-8、90NF0000843-0、90NF0000844-1、90NF0000845-3、90NF0000846-5、90NF0000847-7、90NF0000848-9、90NF0000849-0、90NF0000895-7、90NF0000896-9、90NF0000897-0、90NF0000898-2、90NF0000899-4、90NF0000900-8、90NF0000901-0、90NF0000902-1、90NF0000903-3、90NF0000904-5、90NF0000905-7、90NF0000906-9、90NF0000907-0、90NF0000908-2、90NF0000909-4、90NF0000910-0、90NF0000911-2、90NF0000912-4、90NF0000913-6、90NF0000914-8、90NF0000916-1、其股數各為100000股;此與聲請狀所載不 符,請更正聲請狀或提出久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更正函,並確認總股數加總數字是否相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