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王美美
- 原告皓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皓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美 上列聲請人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皓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票據是否有記載履行地(即付款地),若有記載,請陳明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