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皓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 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是我百貨服飾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新北市,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