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皓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美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依同法第557條規定,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查其所提系爭本票之發票人「是我百貨服飾有限公司」之營業所設於新北市,依上開法條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