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蔡峻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74號 聲 報 人 即 清 算人 蔡峻倫 上列聲報人即清算人聲報宇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報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報人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17日向本院聲報就任宇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331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向法院聲報等語。 二、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本院於104年10月23日及同年11月11日通知聲報人補正清 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及前述簿冊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各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另原股東蔡中庸、蔡順成已殁,請聲報人陳報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限定或拋棄繼承及原股份由何人取得,並提出相關證明到院。惟聲報人逾期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認宇辰實業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終結清算事務,及股東會之決議是否符合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故依前揭規定本件聲報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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