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司字第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98號
- 聲請人
- 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芬蘭
上列聲請人聲報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依公司法第327條規定,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3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俟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後,依公司法第328條至第331條規定,清償債務及分派賸餘財產,復於清算完結時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再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檢具上開表冊向法院聲報。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本院104年度司司第72號呈報清算人案件中檢附都會時報民國(下同)104年8月25、26、27日報紙各一份,依其刊登日期可認聲請人顯然於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個月期間未屆滿之前,即造具相關表冊於104年11月17日送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並未依前揭法定清算程序辦理清算,難認本件清算程序合於上開規定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