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上列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因與相對人立淞建設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立淞建設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劉明福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