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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請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黃彰仁
相對人
立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福
關係人
謝秉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債務人謝秉倫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84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12月12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以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謝秉倫100年12月29日邀第三人陳紀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650萬元、50萬元,約定有利息、違約金,並約定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如有1期未給付,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前揭債務於103年10月2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6,655,024元及利息、違約金等。又抵押之不動產雖於104年5月22日因買賣登記予相對人所有,然依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67條之規定,該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7月10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均於104年7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大村鄉  │美港    │        │774             │建│00  │01  │65.93       │全部              │重測前:蓮花│
│    │      │        │        │        │                │  │    │    │            │                  │池段港尾小段│
│    │      │        │        │        │                │  │    │    │            │                  │222地號     │
├──┼───┼────┼────┼────┼────────┼─┼──┼──┼──────┼─────────┼──────┤
│002 │彰化縣│大村鄉  │美港    │        │775             │建│00  │04  │07.57       │全部              │重測前:蓮花│
│    │      │        │        │        │                │  │    │    │            │                  │池段港尾小段│
│    │      │        │        │        │                │  │    │    │            │                  │220-1地號   │
├──┼───┼────┼────┼────┼────────┼─┼──┼──┼──────┼─────────┼──────┤
│003 │彰化縣│大村鄉  │美港    │        │777             │田│00  │00  │45.09       │全部              │重測前:蓮花│
│    │      │        │        │        │                │  │    │    │            │                  │池段港尾小段│
│    │      │        │        │        │                │  │    │    │            │                  │220地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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