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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上列聲請人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許晉銨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地即彰化縣竹塘鄉○○段000○000○000地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相對人詹寳緞所有權個人全部,並含他項權利部資料)。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相對人詹寳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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