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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聲請人
劉學中
相對人
立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復按設定抵押權後,抵押物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之實行,民法第867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劉學中於民國101年4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自己及另一債務人謝秉倫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及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約定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為60萬元,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101年7月10日,經登記在案。詎前揭債務業已屆期,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二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 千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34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大村鄉  │美港    │        │774             │建│    │    │165.93      │全部              │            │
├──┼───┼────┼────┼────┼────────┼─┼──┼──┼──────┼─────────┼──────┤
│002 │彰化縣│大村鄉  │美港    │        │775             │建│    │    │407.57      │全部              │            │
├──┼───┼────┼────┼────┼────────┼─┼──┼──┼──────┼─────────┼──────┤
│003 │彰化縣│大村鄉  │美港    │        │777             │田│    │    │45.09       │全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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