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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聲請人
立安生物科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昭明
相對人
王清武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清武為擔保其債務,於民國102年4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6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為105年4月24日,利息及清償日期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上開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2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40萬元,並約定上開借款應於103年7月25日清償。詎上開債務業已屆期,相對人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款單乙紙、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10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於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然相對人業已遷移不明,聲請人亦具狀稱不知相對人現之住居所,並聲請公示送達,本院於104年12月1日為公示送達,聲請人並於104年12月8日將通知內容刊登於新聞紙,相對人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北斗鎮  │新政    │        │124             │建│00  │00  │70.00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178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82    │彰化縣北斗鎮文│彰化縣北斗鎮新│二層加強磚造,│1層:36.41;2層:36.41│          │全部    │重測前:西北斗│
│    │      │子巷7之1號    │政段124地號   │住家用        │;合計:72.82         │          │        │段401建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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