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08號
- 聲請人
- 飛得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述健
上列聲請人飛得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張瑞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飛得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員林市○○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含他項權利部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銀池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院查明張銀池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事,並提出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