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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請人
貝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代理人
王淑貞

上列聲請人貝茂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潘詠謙等二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貝茂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潘詠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陳湘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子紳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鋐宥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公司法人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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