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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請人
貝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美玲
代理人
王淑貞
相對人
潘詠謙
相對人
陳湘琪
關係人
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詠謙
關係人
子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暢
關係人
鋐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家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該條所謂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非謂貸與人之催告必須定有期限,祇須貸與人有催告之事實,而催告後已逾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者,即認借用人有返還借用物之義務(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1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於抵押權擔保效力所及之債務,為未定返還期限之消費借貸債務者,債權人得隨時催告返還,並於催告後經過一個月期間時清償期屆至,債務人猶未履行清償義務,則抵押債權人得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3年9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以擔保其本人及債務人對聲請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發生之貨款、應收帳款業務等之違約責任、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詠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於103年6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購買衛生紙及面紙原紙,共積欠貨款49,838,023元。前開貨款經聲請人催告後仍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統一發票、律師函、收件回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調解程序筆錄(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3月4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4年3月1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又系爭抵押權設定所擔保之貨款,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載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惟依聲請人提出之統一發票並未載明清償日期,可認即屬未定返還期限之債,聲請人已於104年1月23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給付,並於同年月26日送達,迄今已逾一個月期間,應認抵押擔保債務業已屆期,且無證據顯示相對人已為清償,揆之首揭規定,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278             │建│00  │01  │06.32       │全部              │陳湘琪所有  │
├──┼───┼────┼────┼────┼────────┼─┼──┼──┼──────┼─────────┼──────┤
│002 │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  │下廍    │108-34          │建│00  │01  │10.00       │全部              │權利範圍:潘 │
│    │      │        │        │        │                │  │    │    │            │                  │詠謙、陳湘琪│
│    │      │        │        │        │                │  │    │    │            │                  │各持分1/2   │
├──┼───┼────┼────┼────┼────────┼─┼──┼──┼──────┼─────────┼──────┤
│003 │彰化縣│彰化市  │牛稠子  │下廍    │108-48          │建│00  │04  │32.00       │43200分之4908     │權利範圍:潘 │
│    │      │        │        │        │                │  │    │    │            │                  │詠謙、陳湘琪│
│    │      │        │        │        │                │  │    │    │            │                  │各持分4908/8│
│    │      │        │        │        │                │  │    │    │            │                  │6400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8573  │彰化縣彰化市彰│彰化縣彰化市西│4層鋼筋混凝土 │1層,57.27;2層,62.70│陽台,39.2│全部    │              │
│    │      │新路一段105巷1│勢子段過溝子小│造,住宅、停車│;3層,61.40;4層,61.│6;屋頂突 │        │陳湘琪所有    │
│    │      │6號           │段278地號     │空間          │40;合計,242.77      │出物,23.6│        │              │
│    │      │              │              │              │                      │5;雨遮,1│        │              │
│    │      │              │              │              │                      │4.02      │        │              │
├──┼───┼───────┼───────┼───────┼───────────┼─────┼────┼───────┤
│002 │12396 │彰化縣彰化市建│彰化縣彰化市牛│5層鋼筋混凝土 │1層,92.21;2層,43.67│陽台,23.0│全部    │權利範圍:陳湘 │
│    │      │國西街91巷10號│稠子段下廍小段│造,住家用    │;3層,87.95;4層,68.│5         │        │琪、潘詠謙各持│
│    │      │              │108-34地號    │              │34;5層,25.27;合計,│          │        │分1/2;共有部 │
│    │      │              │              │              │317.44                │          │        │分:牛稠子段下 │
│    │      │              │              │              │                      │          │        │廍小段12381建 │
│    │      │              │              │              │                      │          │        │號(權利範圍:11│
│    │      │              │              │              │                      │          │        │44/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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