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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盧憬輝
關係人
威宏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0年4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關係人威宏鋼鐵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票款等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關係人共同簽發票面金額3,448,000元,到期日為104年1月28日之本票乙紙。詎經屆期提示,尚有2,366,000元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4月2日、104年4月28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4年4月19日、104年5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永靖鄉  │永泰    │        │782             │建│00  │00  │09.00       │全部              │            │
├──┼───┼────┼────┼────┼────────┼─┼──┼──┼──────┼─────────┼──────┤
│002 │彰化縣│永靖鄉  │永泰    │        │783             │建│00  │00  │01.69       │全部              │            │
├──┼───┼────┼────┼────┼────────┼─┼──┼──┼──────┼─────────┼──────┤
│003 │彰化縣│永靖鄉  │永泰    │        │784             │建│00  │00  │01.20       │全部              │            │
├──┼───┼────┼────┼────┼────────┼─┼──┼──┼──────┼─────────┼──────┤
│004 │彰化縣│永靖鄉  │永泰    │        │785             │建│00  │00  │90.02       │全部              │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27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264   │彰化縣永靖鄉中│彰化縣永靖鄉永│1層磚造,住商 │1層,86.10;合計,86.1│          │全部    │              │
│    │      │山路一段821號 │泰段782、783、│用            │0                     │          │        │              │
│    │      │              │784、78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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