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8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代理人
- 施孟呈
- 相對人
- 林政志
- 相對人
- 鍾谷蘭
- 關係人
- 創舜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政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7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依序為131年6月2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債務人創舜興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創舜興業有限公司、相對人於103年6月25日共同簽發面額650萬元本票一紙,未載到期日,並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如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創舜興業有限公司於104年1月2日遭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前開約定,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計尚欠本金6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本票、綜合授信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3月3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4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48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和美鎮 │和北 │ │115-2 │建│00 │00 │47.00 │全部 │林政志 │ ├──┼───┼────┼────┼────┼────────┼─┼──┼──┼──────┼─────────┼──────┤ │002 │彰化縣│和美鎮 │和北 │ │116-13 │建│00 │01 │10.00 │2/15 │林政志1/15、│ │ │ │ │ │ │ │ │ │ │ │ │鍾谷蘭1/15 │ ├──┼───┼────┼────┼────┼────────┼─┼──┼──┼──────┼─────────┼──────┤ │003 │彰化縣│和美鎮 │和北 │ │116-19 │建│00 │00 │31.00 │全部 │林政志 │ ├──┼───┼────┼────┼────┼────────┼─┼──┼──┼──────┼─────────┼──────┤ │004 │彰化縣│和美鎮 │和北 │ │116-10 │建│00 │00 │74.00 │全部 │鍾谷蘭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48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595 │彰化縣和美鎮信│彰化縣和美鎮和│4層鋼筋混凝土 │1層:46.10;2層:25.13│陽台:11.7│全部 │鍾谷蘭 │ │ │ │安路13巷1號 │北段116-10地號│造,住家、儲藏│;3層:48.58;4層:48.│2 │ │ │ │ │ │ │ │室 │58;地下層:53.33;合 │ │ │ │ │ │ │ │ │ │計:221.72 │ │ │ │ ├──┼───┼───────┼───────┼───────┼───────────┼─────┼────┼───────┤ │002 │596 │彰化縣和美鎮信│彰化縣和美鎮和│4層鋼筋混凝土 │1層:45.68;2層:47.21│陽台:14.7│全部 │林政志 │ │ │ │安路25號 │北段115-2、116│造,店舖住家儲│;3層:49.42;4層:27.│2 │ │ │ │ │ │ │-19地號 │藏室 │54;騎樓:15.82;地下 │ │ │ │ │ │ │ │ │ │層:44.21;合計:229.8│ │ │ │ │ │ │ │ │ │8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