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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8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施孟呈
相對人
林政志
相對人
鍾谷蘭
關係人
創舜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為擔保債務,於民國101年6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78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依序為131年6月25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以擔保債務人創舜興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創舜興業有限公司、相對人於103年6月25日共同簽發面額650萬元本票一紙,未載到期日,並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如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創舜興業有限公司於104年1月2日遭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前開約定,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計尚欠本金650萬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登記事項、本票、綜合授信約定書(以上均為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4年3月31日發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已於104年4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相對人及關係人迄今仍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48號│
├──┬───────────────────────────┬─┬────────────┬─────────┬──────┤
│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和美鎮  │和北    │        │115-2           │建│00  │00  │47.00       │全部              │林政志      │
├──┼───┼────┼────┼────┼────────┼─┼──┼──┼──────┼─────────┼──────┤
│002 │彰化縣│和美鎮  │和北    │        │116-13          │建│00  │01  │10.00       │2/15              │林政志1/15、│
│    │      │        │        │        │                │  │    │    │            │                  │鍾谷蘭1/15  │
├──┼───┼────┼────┼────┼────────┼─┼──┼──┼──────┼─────────┼──────┤
│003 │彰化縣│和美鎮  │和北    │        │116-19          │建│00  │00  │31.00       │全部              │林政志      │
├──┼───┼────┼────┼────┼────────┼─┼──┼──┼──────┼─────────┼──────┤
│004 │彰化縣│和美鎮  │和北    │        │116-10          │建│00  │00  │74.00       │全部              │鍾谷蘭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48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595   │彰化縣和美鎮信│彰化縣和美鎮和│4層鋼筋混凝土 │1層:46.10;2層:25.13│陽台:11.7│全部    │鍾谷蘭        │
│    │      │安路13巷1號   │北段116-10地號│造,住家、儲藏│;3層:48.58;4層:48.│2         │        │              │
│    │      │              │              │室            │58;地下層:53.33;合 │          │        │              │
│    │      │              │              │              │計:221.72            │          │        │              │
├──┼───┼───────┼───────┼───────┼───────────┼─────┼────┼───────┤
│002 │596   │彰化縣和美鎮信│彰化縣和美鎮和│4層鋼筋混凝土 │1層:45.68;2層:47.21│陽台:14.7│全部    │林政志        │
│    │      │安路25號      │北段115-2、116│造,店舖住家儲│;3層:49.42;4層:27.│2         │        │              │
│    │      │              │-19地號       │藏室          │54;騎樓:15.82;地下 │          │        │              │
│    │      │              │              │              │層:44.21;合計:229.8│          │        │              │
│    │      │              │              │              │8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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