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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37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1379號

聲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施鍠瑋
相對人
利合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榮富
相對人
沈榮富
相對人
王玉娟
相對人
沈君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67%計算 104年度司票字第1379號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未 償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提 示 日) │ │ │├──┼───────┼───────┼───────┼───────┼──────────┼────────┼──┤│001 │101年9月10日 │3,500,000元 │210,494元 │104年7月12日 │104年7月12日 │ │ │└──┴───────┴───────┴───────┴───────┴──────────┴────────┴──┘┌─────────────────────────────────────────────────────────┐│本票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25%計算 104年度司票字第1379號 │├──┬───────┬───────┬───────┬───────┬──────────┬────────┬──┤│ 編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未 償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提 示 日) │ │ │├──┼───────┼───────┼───────┼───────┼──────────┼────────┼──┤│001 │103年8月8日 │14,000,000元 │4,000,000元 │104年7月12日 │104年7月12日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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