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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三桂

上列聲請人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許晉銨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東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件聲請狀中並未敘明何時提示本票,請具狀釋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以利本院作業。

三、請提出相對人許晉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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