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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280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280號

聲請人
合順利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月慧
相對人
聯昱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本院103年度彰簡字第215號及104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確定在案,聲請人所支出之裁判費應由相對人負擔,爰聲請確定前開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者,以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為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103年度彰簡字第215號判決,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訴訟費用新台幣5,290元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104年度簡上字第16號判決上訴駁回,業已確定,此經本院調卷查明無訛。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既已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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