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44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445號
- 聲請人
- 耀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興
- 相對人
- 林鈴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一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95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14號提存事件供擔保後,聲請為假扣押執行。聲請人已於訴訟終結後,定20日之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本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前遵本院101年度裁全字第95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101年度存字第114號提存新臺幣252,000元為擔保後,聲請以本院101年度執全字第68號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執行程序,聲請人已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無誤。聲請人已於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定20日期間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迄今尚未行使,亦有本院查詢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院麟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