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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69號

發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69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施孟呈
相對人
鑫杰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偉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四年度存字第八十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六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登錄債券新台幣陸佰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4年度裁全字第41號假扣押裁定,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提存事件,業經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等二人同意返還擔保金,為此聲請本院裁定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4號提存書影本、相對人等二人之同意書、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104年度存字第84號提存卷宗,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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