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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洪秋子
代 理 人 孫千蕙律師
代 理 人 陳君慧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動力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貳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佰萬元」。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曾怡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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