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號
- 原告
- 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
- 原告
- 李宏祥即龍祥工程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廖志堯律師
- 被告
-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松喜
- 訴訟代理人
-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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