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蕭文學
- 當事人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李宏祥即龍祥工程行、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 原 告 李宏祥即龍祥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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