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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蕭文學

  • 當事人
    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李宏祥即龍祥工程行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李金龍即龍群工程行 原   告 李宏祥即龍祥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 被   告 和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松喜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1月26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文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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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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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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