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5號
- 原告
- 亞洲室內裝修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粘吉祥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隆律師
- 被告
- 施芳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簽定承攬工程合約書,惟原告已將裝修工程完成,被告尚有承攬報酬未給付,依民法第505條、第227條及第227條之2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622,74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然依原告所提出之承攬工程合約書第拾壹條約定,雙方對本合約約定事項有所爭議時,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兩造間之訴訟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