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號上訴人 即 被 告 洺豐有機肥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燕飛即名仰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8,400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鏽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