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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施坤樹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19號

上訴人
被告
洺豐有機肥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燕飛即名仰工程行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18,4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坤樹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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