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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2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亞洲室內裝修設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施芳齡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22,74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合新台幣3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訴訟費用核定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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