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吉鼎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吉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大城鄉公所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