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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告
易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天成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12,88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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