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號
- 原告
- 陳福源即隆凱商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5,225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5,51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
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5,225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5,51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
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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