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4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陳福源即隆凱商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2號 原   告 陳福源即隆凱商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05,225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5,51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王宣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