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87號

聲請調解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5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87號

聲請人
祥龍國泰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儒顯

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8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