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吉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00,000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4,86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尚應補繳14,3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