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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代工費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2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代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6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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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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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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