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5號原 告 吳明雪即立勝工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代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2,65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