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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黃倩玲

  • 當事人
    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43號原   告 正代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林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59,988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9,36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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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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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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