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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37號

容忍建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黃倩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告
裕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德
原告
黃文彥

上列原告等請求容忍建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訴訟如果勝訴判決,原告可獲利益之價值約略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以為說明(例如依一般市場行情,租用他人建物搭設鷹架之費用為何)。如無法陳明前述價值,本件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2條規定核算訴訟標的價額。

二、依法繳足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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